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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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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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31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93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20日
  • 聲請人
  • 周麗真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50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103年度台上字第342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8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
      
    •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673號、102年度上訴第239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分別經系爭判決一及系爭判決二以其上訴違背及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其聲請應以前開二件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復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69號刑事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又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一、二及確定終局裁定均分別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或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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