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29次,但每次重量均極低,僅約0.2至0.45公克,售價為新臺幣(下同)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及3,500元不等,卻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01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分別宣告有期徒刑7月、15年2月、15年3月及15年4月不等。聲請人犯罪情節輕微、獲利不多。系爭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等規定減輕,但顯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自戒嚴時期以來即以死刑及無期徒刑為法定本刑,未曾修正,其不分販賣數量、金額,明顯違反公平比例原則,懇請受理本案,以維憲法上權益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