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3號與第186號判決(下合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第6款、第36條、第37條、附表三、第38條、第39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3條等之疑義,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變更解釋。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一)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其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三)關於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核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無以判決予以補充之必要。是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