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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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3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39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14日
  • 聲請人
  • 楊錫隆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40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法定刑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及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三、經查:
      
    • (一)關於持系爭裁定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1.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再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 2.系爭裁定二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此部分之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
      
    • 3.系爭裁定二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人自不得持系爭裁定二就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關於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1.聲請人曾就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 2.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皆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此部分之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
      
    • 3.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持系爭判決就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4.其餘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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