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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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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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03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94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8日
  • 聲請人
  • 郭雅芬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	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107年度上訴字第17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不論情節輕重,法定刑一律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明顯違憲等語。
      
    • 二、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	查聲請人曾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7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聲請人復提起上訴,末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89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 四、	查系爭裁定及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則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定之。
      
    • 五、	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故系爭裁定並非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六、	至聲請人持本件確定終局判決聲請系爭規定違憲部分,經查系爭規定並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客體。
      
    • 七、	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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