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經中字第11004600540號公告「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下稱系爭公告)第28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逾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第1項但書之法律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實質侵害上開法律規定之立法權,侵害人民財產權、工作權、營業自由等基本權甚鉅;此外,系爭規定亦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與法安定性原則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等。又,為防免違憲之系爭規定繼續適用,致相關工廠及其等員工、家庭應受憲法保障之權利受到無可回復之損害等,聲請就系爭規定作成暫停適用之暫時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49條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公告係經濟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所為,核其性質,非屬法律位階之法規範,尚不得為立法委員聲請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