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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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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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5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3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5月27日
  • 聲請人
  • 方少威
  • 案由
    • 聲請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7號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暨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其以依親為由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及專案許可長期居留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7號判決認其僅係申請專案許可居留且與法不合,乃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不合法而以106年度裁字第551號裁定駁回。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即本件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對血親依親申請定居資格以年齡為標準,僅以常理想像依親對象為年幼子女或年長父母,對高齡子女因其年齡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縱聲請人顯已逾70歲,仍因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第參點第3款規定,就年齡70歲以上者申請定居,每年僅60位名額,其詢問內政部移民署編排約編列至中華民國131年8月,究其根本仍因系爭規定之70歲限制過苛,乃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規定過度限制其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家庭權而違憲無效,確定終局判決亦違憲並廢棄發回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其中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據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67次及第1504次會議決議不受理。聲請人復就該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該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與憲訴法上開規定自屬不符;又依大審法上開規定,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是亦非得為聲請法規範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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