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孫0存於民國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間將其所有股票,移轉予同居人顏0寧,惟同時期顏0寧之銀行帳戶未有支付聲請人相對款項之情形。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認聲請人上開移轉應屬贈與,除補徵贈與稅外並處罰鍰,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五九0號判決,以渠等既無婚姻關係,即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所稱配偶間相互贈與或同法第五條第六款所定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贈與,駁回聲請人之上訴。
聲請人因而主張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未賦予事實上夫妻與法律上配偶相同之待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疑義,並侵害聲請人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