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六0八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之配偶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間死亡,聲請人與其子繼承其配偶所遺光0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或未上櫃股票;於同月取得該公司分配之八十六年度盈餘新台幣二百餘萬元,並申列八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嗣於八十九年間申請更正申報及主張該筆盈餘已包含於遺產稅之資產淨值中,所獲分配盈餘僅是遺產形式之轉變,依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規定,應免納所得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退還已溢繳之稅款,惟遭否准。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均遭駁回,遂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六十七年十月五日台財稅字第三六七六一號函,有違反上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及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疑義為由,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