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六0六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恒0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七月間經股東會決議,利用八十七年度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投資重要科技事業公司,遲至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始依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檢具相關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准其股東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免予計入該股東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國稅局以聲請人未於前開促產條例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期限內提出申請,亦未於截止日期前提出正當理由申請延展為由,否准所請。聲請人不服,乃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遞遭駁回確定。爰以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前開促產條例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