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本件聲請人安0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00經營進出口貿易,民國八十六年二月擬進口日本製造之玩具槍,依玩具槍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輸入許可。惟警政署以該型號塑膠玩具槍乃屬內政部八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台(八二)內警字第八二七00二0號公告查禁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否准所請。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復經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0一四號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認為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玩具槍管理規則(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公告廢止)第八條之一規定、內政部八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台(八二)內警字第八二七00二0號公告(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停止適用),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權利,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爰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