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彭0豪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第四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時,因仍具有在學學生身分,經桃園縣選舉委員會以聲請人係學生為由,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拒絕受理登記。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遂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三五六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二八一0號解釋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