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臺灣省台南市議會函76.12.23南市議秘法第三0八二號
主旨:公有土地參加自辦市地重劃,本會認為係經營、處分、交換之行為,與台南市政府所持見解相異,以致於法令適用上巳發生疑義與爭議,謹請准予統一解釋其是否屬於土地(財產)之經營、處分、交換?以解疑義與爭議,至所企禱。
說明:
一、本(台南)市自辦土地重劃地區內列有市有土地在內,該土地因參加其重劃而致原狀變更、面積減少、情如交換,損益發生;此情是否屬於公有土地之經營或處分或交換乎?於法令適用上巳發生疑義與爭議。
二、按土地法第廿五條:「省市縣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與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廿一條「縣市議會之職權如左:七、議決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又依內政部以台(45)內字第七一四四號函釋示「(三)、關於處分一項,縣市政府如對公有財產之變賣、交換、損贈、拆除等,似應經民意機關同意後為之」之諸規定,凡關於縣市政府所有「財產」範圍之屬於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部分,其處分、經營及交換等,自應先經該管民意機關同意後為之。惟台南市政府依據臺灣省政府地政處 76.11.28 七六地二字第七五一三九號函釋示「公有土地之參加重劃及重劃機關依法所為之分配(指配)均非土地法第廿五所定之公有土地處分行為,應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市地重劃區內省市縣有土地,如重劃後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依法以現金補償時,依內政部 76.5.23 台(76)內地字第五○四二三四號函規定:乃原有土地面積過於零碎,實施交換分合之必要措施,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是則公(市)有土地參加自辦土地重劃,毋須經該管民意機關同意,而台南市政府乃持此見解,未提經本會同意而逕行參加其重劃。然而,本會認為公(市)有土地參加自辦市地重劃為土地重劃為土地之經營、處分、交換行為之一,與本會職權所繫,自應先經本會同意始可。為此,本會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他機關即台南市政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巳表示之見解有異,以致巳發生疑義與爭議之存在,援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之規定,聲請鈞院大法官會議准予統一解釋「公(市)有土地參加自辦土地重劃,是否屬於土地之經營、處分或交換?」以解疑義與爭議,而明確權責,至所企禱。
台南市議會議長 張 坤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