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
主旨:刑法分別中「公然」二字意義,依貴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適用上仍有疑義,請轉 貴院大法官會議惠予解釋見復。
說明:
一、司法行政部 64.08.11 台64函刑字第○六九四二號函略以:刑法分別中「公然」二字之意義,依司法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惟其所稱「多數人」一詞,是否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如認應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則其計算方法如何?二人以上是否即為多數人?例如少女脫衣(裸體)陪同二人以上之特定男子,同室閉門飲酒,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公然猥褻罪,即與多數人應如何解釋有關。究應如何權衡辦理,上開司法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適用時發生疑義。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十二年釋字第十八號解釋,對於行憲前司法院解釋發生疑義得聲請解釋意旨,函請核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
二、按刑法分別所稱「公然」,應單指狀況而言;茲貴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適用上既滋疑義,為統一實務上之見解,誠有依貴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十八號解釋意旨,函請核轉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