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考試院函一件
一、貴院四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四五) 院臺參字第○四一八號函送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六十七號解釋全文囑查照一案業經令轉考選部知照在案二、茲復據考選部呈稱一、鈞院 (四五) 臺試秘文字第二一九七號令及附件奉悉
二、查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六十七號解釋全文為凡在政府機關曾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均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本部會計師檢覈委員會議在適用該項條文時認為其中銓敘合格一語究係專指銓敘部銓敘合格者而言抑包括國防部銓敘合格擔任審計職務之軍職人員在內頗有疑義經決議送請解釋在卷三、謹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五條之規定呈請鑒核迅予轉函司法院解釋等情
三、除提報本月二十日本院第二屆第一二六次會議紀錄在卷外關於是項解釋文中銓敘合格一語係專指銓敘部銓敘合格抑包括國防部銓敘合格擔任審計職務之軍職人員在內相應函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為荷
四、副本抄送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