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9號解釋
一、裁判如有違憲情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自得於理由內指摘之。
二、來文所稱第二點,未據說明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其他機關所已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礙難解答。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憲法第172條(36.01.01)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4條(41.4.16)
刑事訴訟法第374條(34.12.26)
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第1條
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第12條
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司法行政部本年四月二十四日京(三七)呈(參)字第九一七號呈稱案據山東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代電節稱 (一)違憲之裁判是否當然無效於上訴或聲請覆判時可否於理由內指摘 (二)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第一條所稱戡亂時期以何時為始期如與同條例第十二條所載施行日期不一致時有無溯及既往之效力等情據此理合呈請核轉司法院解釋以便飭遵等情到院案關法律適用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覆以便飭遵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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