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行政院函一件
一、據經濟部本年十月三十一日經臺(四七)商字第一六九四五號呈略以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呈轉陳○○○等申請設立臺灣鑄管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到部經核該公司董事長陳○○為監察院監察委員依照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之規定似有未合惟該公司董事共設六人除董事陳○○外已足公司法董事至少三人之規定准予登記至監察委員可否兼任民營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等職務之處請核示等情到院
二、查憲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除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等前經貴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四號解釋「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公職範圍之內」有案至民營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自不屬於公職範圍應無疑義外惟民營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等是否屬於同條所稱「執行業務」之範圍事關適用憲法之疑義擬仍請貴院提付大法官會議予以解釋
三、特函請查照惠予辦理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