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六四0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林O聰因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原處分機關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依該局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訂定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簡化查核要點」(下稱查核要點)第七點規定,實施抽查並重行核定執行業務所得額。聲請人不服,提起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841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
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行為時之查核要點第七點規定與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不符,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