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五七九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林00聲請解釋案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共有部分之出租耕地,於八十六年間為嘉義縣政府徵收,惟徵收主管機關未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規定,將聲請人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扣交予耕地承租人;而以聲請人之土地依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已免徵土地增值稅為由,認為不發生於補償地價中扣除土地增值稅之問題,並逕自聲請人所得補償地價中扣除三分之一交予耕地承租人。聲請人對此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經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三三五號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認該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及第二項關於強制扣交耕地出租人所得補償地價三分之一予耕地承租人之規定,及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之土地已免徵土地增值稅,不發生扣除土地增值稅問題部分,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爰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