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林0福民國七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其當年度證券賣出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0、二七五、000元,財產(證券)交易所得三、五四五、一四一元,併課聲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聲請人不服,提起復查,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以聲請人七十八年度出售證券總金額已超過一千萬元,依行政院七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台七十七財字第二八六一六號函訂定,財政部七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台財稅字第七七0六六五一四0號函發布之「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注意事項」第五項及第十項規定,並無免稅之適用,未准變更,經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因認確定判決適用之上開注意事項有違憲疑義,爰聲請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