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緣聲請人高0魁、高0鰲將其所有之土地一筆出租與案外人黃嘉和,民國八十五年底租約期滿。聲請人所屬台南縣歸仁鄉公所公告受理出、承租人申請收回自耕及續訂租約。原承租人已亡故,由其配偶檢附相關文件於公告期間內向歸仁鄉公所申請租約變更登記。聲請人以存證信函表示租約已到期,原承租人有積欠數年地租等情事,申請終止租約收回系爭土地。經歸仁鄉公所函知聲請人,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向該公所申請租佃爭議調解,因聲請人逾期未提出,該公所將租約變更登記案陳報台南縣政府核示,經台南縣政府同意後准予變更登記。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決定,行政法院判決,均經駁回。聲請人認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出租人依上開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租約終止登記者,應檢具欠租催告書等文件,係逾越法律規定之授權,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法律保留原則,爰聲請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