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美國普0通生物醫藥技術公司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八十六年間發送排除專利權侵害之警告函予數十家涉及製造或銷售安非他命試劑與驗孕試劑之業者,經廠商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檢舉,經調查後,公平會認聲請人之行為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以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八六)公處字第一八四號處分書,命其停止前開行為。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遭駁回確定。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係以公平會依據屬「行政規則」性質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八六)公法字第0一六七二號函「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第三點、第四點,限縮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適用,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爰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