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0號
中華民國 44 年 08 月 13 日
頂替他人姓名服兵役者,具軍人身分?
頂替他人姓名而服兵役,係屬違法行為,自難認其有軍人身分。本院院字第二六八四號解釋,仍應予以維持。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附行政院公函一件原抄附國防部呈一件 行政院公函 國防部本年五月六日呈為請轉咨司法院變更院字第二六八四號解 釋以便適用一案相應抄同原呈函請迅為查核見復為荷 原抄附國防部呈 查關於頂替兵役之被告身分問題司法院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院字第二六八四號解釋以頂補名額者認有軍人身分頂替姓名者認無軍人身分因此同屬頂替兵役行為祇以頂補名額與頂替姓名之不同一則歸軍 法審判一則須移送司法審判辦理易涉兩歧與役政之推行及軍風紀之維 持甚有影響況當剿匪軍事緊張時期整肅役政尤屬刻不容緩自應不論是 否頂補名額或頂替姓名凡一經入營即認有軍人身分一律歸軍法審判俾 臻允洽除以一般命令發布全國各軍事機關遵照外理合呈請鈞院鑒核備 案並轉咨司法院變更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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