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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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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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387號
  • 解釋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84年10月13日
  • 解釋爭點
    • 立委改選後閣員應總辭?
  • 解釋文
    •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甚詳。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係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提出辭職。
  • 理由書
    •   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民主政治以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為重要內涵;現代法治國家組織政府、推行政務,應以民意為基礎,始具正當性。從而立法委員因任期屆滿而改選時,推行政務之最高行政機關為因應最新民意,自應重新改組,方符民主政治之意旨。
      
    •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行政院移請立法院之覆議案,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憲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甚詳。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此乃我國憲法有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三者間之制度性設計。行政院院長之任命,既須經由立法院同意,基於民意政治之原理,自應於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提出辭職,俾總統得審視立法院改選後之政治情勢,重行提名新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以反映民意趨向。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則係由行政院院長依其政治理念,提請總統任命,並依憲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出席行政院會議,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向總統提出辭職以彰顯責任政治。至於不具政務委員身分之行政院所屬機關首長,其辭職應依一般行政程序辦理,其中任期法律有明文規定者,不受上述行政院總辭之影響,乃屬當然。
      
    •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施啟揚
      
    •         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             王澤鑑 林國賢 施文森 城仲模
      
    •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 相關文件
  • 抄立法委員陳水扁等七十二人聲請書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立法委員陳水扁等七十二人,為立法院已全面改選,第二屆立法委員宣誓就職,並開始行使職權,依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之精神,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之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及憲法第五十七條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行政院院長是否應率全體內閣閣員,於立法委員重新改選後,宣誓就職行使職權前總辭,迭起爭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解釋;又依憲法第六十一條:「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關於內閣總辭,除依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閣員外,其他依行政院組織法設置之各委員會、處、局、署,及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屬政務官性質之首長,是否應一併提出總辭,尚有疑義,故併案聲請解釋。
    
    說 明:
    
    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一、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然關於行政院院長及其閣員之總辭,則無明確規定,導致國內政局每因新國會之產生,引發內閣應否總辭問題而動盪不安,於今尤烈,儼然形成憲政危機。依民主憲政之體制,國民主權精神,公意政治、責任政治之常軌,及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行政院院長應於立法院立法委員重新改選後,宣誓就職行使職權前,率全體閣員總辭,以俾立法院就總統重行提名之行政院院長人選,行使憲法賦與之同意權。
    二、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內閣應行總辭之際,除行政院長依憲法提請總統任命之閣員外,其他依行政院組織法設置之各委員會、處、局、署及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屬政務官性質之首長,亦應一併提出總辭,俾行政院院長更易時,新任院長得以行使其組織行政院之全權,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率同併向立法院負責。
    
    貳、疑義性質及經過
    
    立法院為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爰說明如下:
    一、本聲請之提出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二、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並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又「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為憲法第六十二條所明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亦有:立法院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亦為民主國家國會重要之職權,就憲法之地位及職權性質而言,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之見解。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已於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全面改選,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第二屆立法委員,基於民主憲政公意政治之精神,及憲法第二條主權在民之規定,立法院自應依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就行政院院長之任命行使同意權,使全國最高行政機關之行政院,獲得最新的民意之支持,方合於國民主權之精神。且行政院院長及其閣員應否於立法院全面改選後,新任立法委員宣誓就職開始行使職權前提出總辭,事涉立法院開議後,依憲法規定,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與行使質詢權之對象適當與否;行政院預算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與行使質詢權之對象適當與否;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人選合法與否;因而發生立法委員於行使職權時,適用前開憲法規定之疑義,謹聲請解釋。
    三、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又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於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聽取行政院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權、審議法律案、預算案等職權時,皆是向行政院全體為之,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乃行政院全體負責。依民主憲政責任政治之精神,行政院院長率全體閣員總辭時,不惟依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閣員,應提出總辭,其他依行政院組織法設置之各委員會、處、局、署及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具政務官性質之首長,亦應一併提出總辭,俾待新任院長行使其組織行政院之全權,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率同併向立法院負責,以貫徹責任政治。亦一併聲請。
    
    參、聲請解釋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見解
    
    一、關於行政院院長及其閣員應於立法院全面改選後,新任立法委員宣誓就職開始行使職權前,提出總辭部分:
    (一)依照過去所謂慣例,行政院院長通常於下屆總統就職前,率同內閣閣員提出總辭,無論從民主政治之原理原則,與我國憲法之立法意旨與學理而論,此項慣例頗值商榷。行政院院長雖由總統提名,但須經立法院投票同意表示信任;總統之提名只是形式上、名義上之權力,立法院之同意才是實質上之任命要件。否則,從未經同意,即表示不信任,既未曾信任,行政院又如何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向立法院負責。
    (二)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揭櫫主權在之精神。本此國民主權的原理,衍生國家權力分屬不同機關職掌之權力分立論;權力分立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權,一切國家權力,最終還是源於國民的託付並須向民意負責。立法院之全面改選及第二屆立法委員之產生,即代表了最新民意的形成。行政院依憲法第五十三條,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自亦應獲得全新民意之支持,方合於國民主權原理。此項「國家權力源於國民託付」的過程,在其他民主國家端賴國會定期全面改選,與內閣隨國會改選而總辭得以建立,依我國憲法,則有賴新組成的國會行使憲法第五十五條之同意權始得達成,因此建立行政院院長應於立法院全面改選後,新任立法委員宣誓就職並開始行使職權前,提出總辭之憲政運作制度,俾立法院得就總統重行提名之人選,行使同意權,實刻不容緩。
    (三)如前所述,在依國民主權原理運作之憲政常軌下,內閣的閣揆隨國會改選,率全體閣員總辭,乃「主權在民」之必然,閣揆得否續任,全在於國會是否信任及支持;閣揆之任期,本無明定之必要,縱有任期,亦應與國會議員之任期相同。總之,斷無以任期之長短或有無,害國民主權精神之理。行政院院長及其閣員隨立法院之改選總辭,此項憲政制度,過去未建立,導致今日政局動盪不安,國家權力運作庶幾停擺,影響國計民生至鉅;有朝一日,行政院院長所屬政黨非屬立法院之多數,或者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分屬不同政黨,又無內閣總辭之憲政制度,必將引起更嚴重之憲政危機。
    二、關於依行政院組織法設置之各委員會、處、局、署及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首長,應隨內閣一併總辭部分:
    (一)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依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院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等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均須先行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是行政院依憲法第五十七條向立法院所負之責任,乃行政院全體之責任。
    (二)行政院之組成,為依憲法第五十六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及依憲法第六十一條:「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的規定。目前實際運作中,依行政院組織法設置之各委員會、處、局、署及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首長,亦皆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此類首長,綜理各該部會事務,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應認其實質上具有憲法第五十六條政務委員之資格。故行政院院長率內閣閣員總辭一節,不惟依憲法第五十六條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閣員,應提出總辭,其他依行政院組織法設置之各委員會、處、局、署、及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首長,既在實質上同屬憲法第五十六條政務委員之性質,亦應一併提出總辭。待經重行同意之行政院院長,行使其組織行政院之全權,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率同併向立法院負責。
    
    聲請人:
    立法委員
    陳水扁 張俊宏 施明德 彭百顯 沈富雄 洪奇昌 葉菊蘭 周伯倫 陳哲男
    廖福本 侯海熊 蘇嘉全 葉憲修 林正杰 林濁水 郁慕明 邱連輝 魏耀乾
    趙少康 曾振農 顏錦福 盧修一 林志嘉 余政憲 賴英芳 劉文慶 許國泰
    許添財 柯建銘 朱星羽 張俊雄 陳唐山 李顯榮 廖大林 邱垂貞 黃煌雄
    李進勇 洪玉欽 張旭成 呂秀蓮 趙琇娃 蔡式淵 鄭逢時 高育仁 吳東昇
    蘇煥智 王世雄 蔡同榮 林光華 洪昭男 謝深山 余玲雅 戴振耀 陳婉真
    李慶雄 廖永來 黃爾璇 尤    宏 黃昭輝 翁金珠 陳光復 黃主文 李源泉
    陳定南 關    中 謝聰敏 丁守中 沈智慧 劉炳華 洪濬哲 陳宏昌 趙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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