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台北市議會聲請函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本會審議七十九年度地方總預算案時,對於適用憲法第一百 十五條發生疑義,請轉 鈞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俾便遵循, 並杜爭議。
說 明:
一、查憲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款復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 以法律定之。從而「台北市政府」及「台北市議會」均係依 行政院頒布之「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行 政院頒布之「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台北市議會組織規 程」等行政命令設置,顯非依法律設置之組織。因此本議會 為依法審查預算,對於非法設置之上開機關組織通過給予預 算是否合法發生爭議,為此特函請 鈞院就下列事項,惠予解釋:
(一)未依法律設置之議會能否行使預算審查權?其通過之單行 法規效力如何?
(二)台北市議會對於未依法律設置之機關組織可否就其編列之 預算予以審議通過。
二、檢附本會第五屆第二十九次臨時大會第二次全體委員會議及 第三次會議紀錄各乙份。
(本聲請函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