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58號
中華民國 79 年 04 月 06 日
直轄市之教科文經費比例與省同?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關於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之規定,旨在確定各級政府編製平常施政年度總預算時,該項經費應佔歲出總額之比例數。直轄市在憲法上之地位,與省相當;其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所佔預算總額之比例數,應比照關於省之規定。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前段明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以確定該項經費在各級政府預算總額中所佔之比例數。所稱「預算總額」,則指各級政府為平常施政而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所列之歲出總額而言,經本院釋字第七十七號及釋字第二三一號解釋釋明在案。
憲法所稱之「市」,有僅指省轄市者,例如第一百零九條第三款所定「省、市」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之「市」是;有兼指直轄市者,例如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定「縣、市」是。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既將直轄市之自治,列入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省」之一節內,則直轄市依法實施自治者,即與省為同級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上之地位、權責、財源及負擔,與省相當;且直轄市人口密集,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情形特殊,其環境、衛生、公安及交通等建設,所需經費,恆較縣及省轄市龐大,須將其財源,妥為分配,以免影響市政建設之均衡發展,其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所佔預算總額之比例數,應比照關於省之規定。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抄高雄市議會聲請書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為直轄市之教育、科學、文化經費應占其預算總額之比率,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不明確,依法聲請 貴院大法官會議惠予統一解釋,以利本會審查預算,請卓鑒。 說 明: 一、本件為本會第二屆第八次大會林議員壽山臨時動議案,並經大會決議:通過。 二、檢送上項臨時動議案乙份,請參考。 議長 陳田錨
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八次大會臨時動議案 動議人:林壽山 附議人:周鍾 、黃昭順、汪修慎、郭獎吉、張榮顯、林旅昆、曾長發、黃啟川、郭 順、許文忠、洪茂俊、顏火山、楊振添 案 題:直轄市之教育、科學、文化經費應占其預算總額之比率,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不明確,請本會法制室儘速依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法聲請解釋,以利本會審查預算案。 理 由: 一、本會曾於本會第二屆第六次大會議決通過,但因列為「教育類」,本會未直接聲請解釋,而函請市府層轉行政院處理。 二、行政院於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三日邀集內政部、財政部、教育 部、法務部、院主計處及省市政府等有關機關研議獲致結論「衡諸高雄市議會決議之提案及案附聲請解釋之理由,係屬 該市議會於行使職權適用法發生疑義之事項,依據憲法第一七三條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七七號、第一八四 號及第二一二號由台北市議會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之例,自 應由高雄市議會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逕行聲請解 釋。」並於同月二十八日函示市府,市府於九月四日答覆本 會。 三、本會原議決理由為「憲法第一六四條僅規定教育、科學、文 化經費,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 中「市」究係指「直轄市」或「省轄市」?還是包括「直轄 市」及「省轄市」?規定不甚明確,直轄市市議會監督市政 無所適從。 辦 法:如案題。 決 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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