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台北市議會聲請書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關於軍人外職停役擔任文職官吏,與憲法第一百四十條「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之規定,有無牴觸,本會在適用上發生疑義,請轉請鈞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俾便遵循,並杜爭議。
說 明:
一、查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其主要目的在於禁止軍人干政,厲行文武分治。惟台北市歷任工務局長,均由現役軍人以「外職停役」方式擔任之。然茲所謂「外職停役」與除役、退役範圍是否相同,其所涵蓋意義如何,有無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滋生疑義,爰依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函請鈞院解釋。
二、本件係依據本會第五屆第六次定期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議員臨時提案之議決事項辦理。
三、檢附前述議員臨時提案影本乙份。
議長 張建邦
臺北市議會第五屆第五次大會議員臨時提案
提案人:顏錦福 王昆和 周伯倫
案 由:請本會函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軍人外調停役,與解職退役是否相等意義」。
理 由:
一、憲法第一百四十條: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二、潘禮門先生以中將之軍職外調停役,主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長,上任之徐德餘局長亦然。有違憲法之基本國策精神。
三、軍人兼文官是違憲。
四、工務局長是軍人是違背基本國策。
五、我們絕對反對軍人干政。
辦 法:如案由
議 決: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