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最高法院呈一件
查本院受理某甲請求與某乙離婚上訴事件因某乙自與某甲結婚後歸寧不返迭經某甲託人邀其回家同居仍置若罔聞此種情形關於法律之適用有甲乙兩說
(甲)說依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五四號判例祇須某乙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拒絕與某甲同居即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蓋同居為夫妻間互負之重要義務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拒絕與他方同居而猶謂非惡意遺棄不得據為請求離婚之原因匪惟與情理不相貫徹抑且同居義務不能請求強行履行勢必陷於無法救濟之途
(乙)說依司法院院字第七五零號解釋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之義務若無其他情形尚不能指為合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
以上兩說究以何說為是事關法律疑義理合備文呈請鈞院解釋示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