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函
主旨: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為現職公務人員可否兼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長請釋示一案,在適用上對於 貴院釋字第一三一號解釋發生疑義,請依貴院大法官會議第一一八次會議議決案,惠予解釋見復。
說明:
一、依據人事行政局本年六月十二日六十七局貳字第一○一四二號函辦理。
二、查 貴院六十年九月廿四日釋字一三一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但法律或命令規定得兼任,不在此限」。此係以私立學校法未公布前之私立學校規程第十七條規定「……現任有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不得兼任董事」為依據,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私立學校法公布施行,私立學校規程廢止,依該法第十六條規定「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或對私立學校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而於「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得否兼任私立學校董事長或董事,並無規定。貴院釋字第一三一號解釋是否仍可適用。請 惠予釋復。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六十七局貳字一○一四二號函影本一份。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
主旨:現職公務人員可否兼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長,請釋示。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私立清華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董事會六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清董如字第三十四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關於現職公務人員兼任私立學校董事長,是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本局前曾以六十七年三月八日六十七局貳字第○二四七五號函請 核示,經奉 大院六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67)考台秘二字第一○六七號函復,希仍照大院(66)考台秘二字第一八六一號函辦理。
三、查 大院前函係就臺灣省政府請核釋現任縣市政府機要秘書,可否兼任私立中等學校董事會董事疑義一案核復,略以:「經函准教育部函復認為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可兼任私立學校董事。……」,至於現職公務人員是否可以兼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長,仍請核示,俾憑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