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
一、據財政部議復招商局及電信總局請示支付國外廠商分期付款利息可否免扣所得稅案內呈稱:「查東0瑊業股份有限公司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西德查0公司賒購生產設備所給付之利息未依稅法規定扣繳利息所得稅款經稽征機調查獲并依法責其賠繳該公司不服經依行政救濟程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雖經行政法院以五三判字第二○○號判決『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而以『扣繳利息所得稅款係為綜合所得稅之一種而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應以自然人為限西德查0公司非自然人依法無納稅義務』等語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之理由茲查四十四年十二月頒行修正所得稅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利息所得稅款之納稅義務人已明定為取得利息人原不限於自然人營利事業取得利息收入依照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應納稅款且五十二年一月頒行之修正所得稅法第八條對於國外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利息亦已明定為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同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更明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左列各項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各該類規定稅率扣取應納稅款』其第三項為『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因之行政法院上項判決是否適法頗滋疑義影響所及尤非淺鮮為免其他納稅義務人作為免扣利息所得稅款之藉詞擬請轉咨大法官解釋以資統一而維稅政至行政法院己判決之行政訴訟案件自當依判決辦理』等情
二、按利息所得稅款之納稅義務人原不限於自然人以及國外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所得利息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應納稅款舊所得稅法及現行該法既均定有明文上開行政法院判決引據一般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應以自然人為限之理由而予一概而論於整個稅法之適用顯欠貫通本院認為財政部之法律見解甚為正確
三、特函請查照提請大法官會議予以統一解釋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