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函
查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六條規定政府得對「人民債權之行使債務之履行加以限制」又第十八條規定政府得對銀行工廠之「履行債務加以限制」此為謂「限制」應有兩說一為政府對全體人民或全體銀行工廠之債權債務之行使或履行加以限制一為政府對特定之一部份人民或一家銀行工廠加以限制,前者之例政府曾以命令凍結銀行存款規定存戶每日不得為超過一定限額之提存,以維持非常時期之金融穩定,但如後者之為維持一人一家而限制其債權人對其索取債款則尚未聞有何前例蓋信如後說某一銀行如發生存戶提存事件,即可請求政府強迫存戶不得提存某一工廠如週轉不靈即可請求政府命令限制其債權人不得向其索取貨款料款及其他欠款如果如此一般債權債信勢將喪失保障後患殊不堪設想,國家總動員法之立法意義應非如此在此兩說中究以何說為當似有解釋之必要此其一又該兩條規定之所謂「限制」其適用範圍之寬窄與人民權益所關甚大如其限制辦法規定稅捐機關不獨不得依照稅法訴追稅款且須繼續發給納稅卡及統一發票電力公司不獨不得訴追電費且須繼續供給電力債權人之法定利息不獨不准索取抑且將其根本取消貨款料款之債權不獨不能與其他債權享受同等清償權利抑且強制該債權人對該債務人繼續供應料貨此其違反國家總動員第十六條第十八條「限制」之法意似甚明顯然亦有人以為該項「限制」之權力可以為如上之擴大者此兩說孰為允當亦有解釋之必要此其二按行政院對唐榮鐵工廠之監查救濟據稱即係依據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其所頒佈之救濟令及其處理辦法關於上述第一項係採後說關於上述第二項似係超越法定之「限制」權力此例既開將來自有同類案件繼續發生對於人民權益之保障及政府職權之規範所關甚大究竟該項救濟令及處理辦法與國家總動員法之法意及其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規定是否適合是否牴觸本院與行政院所明示之見解不無歧異茲依照大法官會議法之規定檢同有關資料函請查照惠予解釋並見復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