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更丙字第2242號執行指揮書,認事用法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丙更字第2242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69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是本件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作成確定終局裁定之正本,聲請人並曾於110年7月12日持確定終局裁定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決議不受理在案,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10年7月12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裁定。是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