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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公告

主旨:茲更新公開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等案之書狀。
說明:
一、憲法訴訟書狀之格式及記載方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授權訂定之憲法訴訟書狀規則(下稱書狀規則)之規定(憲訴法第14條第3項及書狀規則第2條參照)。依書狀規則第4條第1項本文規定:「書狀內容之頁數、格式及記載方法,應依附件一之規定。」,聲請書(含補充聲請書)、答辯書(含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專家諮詢意見書、陳述意見書、法庭之友意見書等,均有書狀頁數限制。憲法法庭陸續收受本案相關書狀,於辦理限制公開事項之適當遮掩後,均已依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下稱公開辦法)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惟因所收受書狀中,有遵守頁數限制者,也有逾越頁數限制者,為示公平,爰就逾越頁數限制者僅先公開符合頁數限制內之書狀內容,並通知具狀人依頁數規定修正內容,其餘合於書狀規則之書狀,則全部公開。
二、茲考量本案涉及重大憲政議題,審查標的及相關爭點眾多且繁複,聲請人(立法委員、行政院、總統賴清德及監察院)、相關機關(立法院、法務部)及專家學者於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之各項法律論述及書面意見,均為社會大眾高度關注之議題,且對法學研究及續造具有重要價值。憲法法庭經評議後決議就本案聲請人、相關機關(以上均含機關代表、訴訟代理人)、專家學者提出之書狀部分(不含未經確認有無限制公開之附件),於辦理限制公開事項之適當遮掩後,全部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至法庭之友意見書部分,則仍依憲法訴訟書狀規則第6條之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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