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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公告
主旨:公告113年8月6日憲法法庭審理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聲請案、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行政院聲請案、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總統賴清德聲請案及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監察院聲請案等4案言詞辯論,旁聽證核發及網路直播相關事項。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27條及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
一、旁聽證核發
憲法法庭定於113年8月6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行言詞辯論,中午休庭後,下午2時接續開庭。憲法法庭席位共64席,本次言詞辯論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等出庭者人數眾多,將保留32席予出庭者,爰開放憲法法庭內旁聽席位32席(民眾16席、記者16席)及視訊延伸法庭(即1樓多媒體簡報室)民眾旁聽席位40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民眾旁聽證合計56席:
1、民眾請領旁聽證者,請服裝儀容整齊,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構)核發且載有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於113年8月6日上午8時15分起至8時45分止至臺北市博愛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順序給予旁聽證,至額滿為止。旁聽證序號第1至16號者,得於憲法法庭內旁聽;第17至56號者,於視訊延伸法庭(1樓多媒體簡報室)旁聽。旁聽民眾須繳交旁聽證領取表(附件)並查驗身分證件後始核發旁聽證。
2、旁聽證並應全程佩戴。離庭時,至原領證處繳還旁聽證,並於旁聽證領取表上簽名領回所交證件。下午接續開庭時,仍須至報到處繳交證件領取上午核發之旁聽證;下午接續開庭時,旁聽席如有缺額,不再核發候補旁聽證。
(二)記者旁聽證16席,由本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另行核發。於大法官入庭後,開放1分鐘供媒體拍攝,時間屆至,媒體記者應即將攝影器材等攜出憲法法庭外。
二、法庭秩序維護
(一)旁聽者於報到處換發旁聽證時,應配合安全檢查程序,寄放禁止攜入法庭之物品,包括具通訊功能之電子物品(如手機、筆記型或平板電腦)或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以及避免攜帶或穿戴任何表達特定立場、足認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標幟、標語、海報及衣物等,並應於開庭前10分鐘依序號入座。如有未能配合之情事,得拒絕進入法庭旁聽。
(二)依「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第7條第8款規定意旨,先前有擾亂憲法法庭秩序或前來本院院區滋擾紀錄者,得禁止旁聽,不予核發旁聽證。
(三)其他事宜依「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辦理。
三、本次言詞辯論將同步於司法院及憲法法庭網站公開播送。
四、附「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司法院民眾旁聽證領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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