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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公告
主旨:公告113年4月23日憲法法庭審理111 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及相關併案共34件(合計37人)聲請案(死刑案)言詞辯論,旁聽證核發及網路直播相關事項。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27條及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
一、旁聽證核發
憲法法庭定於113年4月23日上午10時至下午4時30分行言詞辯論,中午休庭後,下午2時30分接續開庭。因法庭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憲法法庭核發民眾32席、記者32席;視訊延伸法庭開庭活動旁聽席,即1樓多媒體簡報室核發民眾20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民眾旁聽證合計52席:
1、民眾請領旁聽證者,請自113年4月8日(星期一)上午10時起至4月12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登入本院報名系統(https://regie.judicial.gov.tw/frontend/)依網頁說明進行登記,額滿後截止登記;報名系統所獲取之序號僅表示取得核發旁聽證資格,取得資格之民眾仍需依現場排隊先後給予旁聽證序號,旁聽證序號第1至32號者,於憲法法庭內旁聽;第33至52號者,於1樓多媒體簡報室旁聽,不得重複報名。
2、報名時務必填載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通訊地址、職業及電子郵件,如報名資料與身分證明文件不符,恕不核發旁聽證。本院定於113年4月17日(星期三)於司法院及憲法法庭網站公布旁聽名單,屆時請自行上網查詢。
3、請領旁聽證者,請服裝儀容整齊,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構)核發且載有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等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證件,於言詞辯論當日上午9時起至9時30分止,至臺北市博愛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序查驗身分證件後換發旁聽證。
4、旁聽證不得轉讓或代領,當日上午9時30分前未親自到場領取者,視同放棄,並於當日上午9時30分至9時45分止,由現場排隊候補之民眾,依先後順序遞補至額滿為止。
5、旁聽證並應全程佩戴。離庭時,請至原領證處繳還旁聽證,並於核發民眾旁聽證名單上簽名領回所交證件。下午接續開庭時,仍須至報到處繳交證件領取上午核發之旁聽證;下午接續開庭時,旁聽席如有缺額,不再核發候補旁聽證。
(二) 記者旁聽證32席,由本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另行核發  。於大法官入庭後,開放1分鐘供媒體拍攝,時間屆至,媒體記者應即將攝影器材等攜出憲法法庭外。
二、法庭秩序維護
(一)旁聽者於報到處換發旁聽證時,應配合安全檢查程序,寄放禁止攜入法庭之物品,包括具通訊功能之電子物品(如手機、筆記型或平板電腦)或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以及避免攜帶或穿戴任何表達特定立場、足認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標幟、標語、海報及衣物等,並應於開庭前10分鐘依序號入座。如有未能配合之情事,得拒絕進入法庭旁聽。
(二)其他事宜依「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辦理。
三、本次言詞辯論將同步於司法院及憲法法庭網站公開播送。
四、附「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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