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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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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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公告
公告內容:
壹、言詞辯論期日
憲法法庭為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共37件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10時至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貳、爭點題綱
一、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1)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2)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3)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二、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
(一)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1)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2)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二)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我國憲法,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得減輕其刑」(第2項)之區別,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違憲?
(三)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國法而言,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 
參、本件公開書狀列表網址: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id=351689
肆、法庭之友聲請許可及意見書提出期限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如認其與上開案件有關聯性,得於113年2月16日前(收文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經許可者,應於同年4月9日(收文日)前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
伍、旁聽及公開播送事宜: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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