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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公告
公告內容:
壹、言詞辯論期日
憲法法庭審理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張凱翔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上午10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貳、審查標的
一、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35條第2項:「……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下稱系爭規定一)
二、103年8月18日修正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
三、新北市政府100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之《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0點第1項:「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下稱系爭規定三)
四、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8月25日修正發布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備註3前段:「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下稱系爭規定四)
五、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書函:「說明:二、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之原則,……。」(下稱系爭函一)(詳見附件一)
六、教育部105年1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號函:「說明:二、查本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書函略以,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之原則。……餘均由各該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敘薪標準,……。」(下稱系爭函二)(詳見附件一)
七、教育部105年4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號函:「說明:三、……再查本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書函略以,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之原則。爰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除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外,餘均由各該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敘薪標準。」(下稱系爭函三)(詳見附件一)
八、教育部105年11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21014號函:「說明:三、有關旨揭事項所聘任之代理教師,其提敘規定說明如下:(一)按本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書函規定可推得,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考量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不一,爰本案回歸由各地方政府秉權責訂定相關規範。……。」(下稱系爭函四)(詳見附件一)
參、爭點題綱
一、系爭規定一之授權,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二、系爭規定二及系爭函一至四,是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24號解釋所揭示之再授權禁止原則? 
三、系爭規定二至四及系爭函一至四,是否符合憲法有關教育事項之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之規定?
四、系爭規定三、四及系爭函一至四,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五、系爭規定三、四及系爭函一至四,是否合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無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
肆、本件公開書狀列表網址: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2203&id=351175
伍、法庭之友意見書提出期限
經許可之法庭之友應於113年1月12日前提出意見書。
陸、旁聽及公開播送事宜
有關旁聽應注意事項,請參閱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旁聽證核發及網路直播相關事項詳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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