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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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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公告
公告內容:
壹、言詞辯論期日
憲法法庭審理會台字第9433號胡靈智等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上午9時30分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貳、審查標的
一、刑法第146條第1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下稱系爭規定一)
二、刑法第146條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下稱系爭規定二)
三、刑法第146條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限於第2項規定部分;下稱系爭規定三)
參、爭點題綱
一、系爭規定二所處罰之不法行為為何?其是否涉及人民之選舉權、遷徙自由、居住自由或其他憲法上權利?
二、系爭規定二就上述憲法上權利,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尤請析論以下問題:
1.系爭規定二之立法目的及其憲法正當性為何?
2.選舉公告日、候選人登記與取得選舉投票權之戶籍登記,其時序關係對系爭規定二所處罰行為之「不法性」之構成有無影響?有何影響?(背景說明:可取得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之戶籍登記最終日,原則上均早於選舉公告日;候選人登記與確定則更晚於選舉公告日)
3.民主選舉制度下,以選民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向作為犯罪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是否具有憲法上之正當性?
4.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人,其選舉投票權之取得要件、選舉人資格取得之依據及其法律屬性為何?其與系爭規定二所處罰之不法行為之關係為何?
5.系爭規定二僅就特定態樣(即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之選舉人「住、籍分離」情形而為處罰,其手段是否適於上開第1點所稱立法目的之實現?
6.系爭規定二之刑罰手段,就實現上開第1點所稱立法目的而言,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有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法律手段,如不予列入選舉人名冊或選舉前撤銷選舉人資格等行政管制手段?
三、系爭規定二之處罰構成要件,是否有違刑罰法律明確性原則?
四、系爭規定一之處罰構成要件,是否有違刑罰法律明確性原則?
五、系爭規定一及二之不法行為間之關係為何?系爭規定二之犯罪,是否必然為系爭規定一所涵蓋?
六、系爭規定三所處罰之不法行為為何?其是否有不同於系爭規定二之合憲或違憲理由?
肆、本件公開書狀列表網址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id=309954
伍、旁聽及公開播送事宜
有關旁聽應注意事項,請參閱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旁聽證核發及網路直播相關事項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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