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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  公告
公告事項:
壹、109年度憲三字第18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聲請案,於111年1月27日已公告之言詞辯論爭點題綱第三點補充如下:
一、原「系爭規定一」係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規定。
二、原「系爭規定二」係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條後段規定。
貳、補充後之爭點題綱全文如下:
一、憲法第77條所稱「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是否蘊含「懲戒一元化」之憲法原則?
二、就現行懲戒與懲處二元之規範體系,依照司法院釋字第298號解釋:「此項懲戒為維持長官監督權所必要,自得視懲戒處分之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長官為之。」其中所指「合理範圍」若可包含免職處分,有無侵害憲法第77條賦予司法機關享有懲戒權之意旨?
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條後段規定所涉年終考績丁等予以免職,性質上是否屬於實質懲戒處分?其是否牴觸憲法第77條以司法院為最高懲戒機關之意旨?此項免職處分,是否仍由其行政長官為之?抑或因涉及公務人員身分之剝奪,而應由司法權為之?上開規定有無侵害人民服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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