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憲二字第54號樂桃•來有(原名吳陳春桃)、梧梅•來有(原名劉陳春梅)及107年度憲二字第347號吳若韶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宣示判決
憲法法庭公告 公告內容: 壹、宣示判決期日 憲法法庭審理107年度憲二字第54號樂桃•來有(原名吳陳春桃)、梧梅•來有(原名劉陳春梅)及107年度憲二字第347號吳若韶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 貳、旁聽及公開播送事宜 有關旁聽應注意事項,請參閱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旁聽證核發及網路直播相關事項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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