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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公告
公告內容:
壹、言詞辯論期日
憲法法庭審理109年度憲三字第18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上午10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貳、爭點題綱
(一)憲法第77條所稱「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是否蘊含「懲戒一元化」之憲法原則? 
(二)就現行懲戒與懲處二元之規範體系,依照司法院釋字第298號解釋:「此項懲戒為維持長官監督權所必要,自得視懲戒處分之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長官為之。」其中所指「合理範圍」若可包含免職處分,有無侵害憲法第77條賦予司法機關享有懲戒權之意旨? 
(三)系爭規定一及二所涉年終考績丁等予以免職,性質上是否屬於實質懲戒處分?其是否牴觸憲法第77條以司法院為最高懲戒機關之意旨?此項免職處分,是否仍由其行政長官為之?抑或因涉及公務人員身分之剝奪,而應由司法權為之?系爭規定一及二有無侵害人民服公職權?
參、旁聽證核發及網路直播相關事項
有關旁聽應注意事項,請參與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旁聽證核發及網路直撥相關事項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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