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19)日就聲請人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認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前均已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上網公開。
本判決由呂大法官太郎主筆,計有尤大法官伯祥(謝大法官銘洋、陳大法官忠五均加入)提出協同意見書,蔡大法官彩貞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判決全文及意見書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判決摘要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