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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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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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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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6條規定,111年1月4日前大法官作成解釋案卷宗,自卷內最後文件產生之日起25年內,由書記廳管理保存(此期間稱為集中保管),集中保管期限屆滿後,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歸檔、保存及移轉等事宜。

司法院釋字第1號至第471號解釋案之檔卷,集中保管期限已屆,業依檔案法相關規定移轉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下稱檔案局)保存,依國家檔案移轉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自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接管之日起,該檔案之管理應用,以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檔案局已為前開解釋案檔卷之主管機關,倘有檔案應用之需求,請逕向該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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