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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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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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與比利時憲法法院交流歷史悠久,雙方自2011年時任院長Marc Bossuyt首度訪臺以來,持續深化雙邊關係。去(113)年5月,大法官Danny Pieters來訪發表專題演講,探討憲法法院在多語社會中的角色;同年8月,本院憲法法庭亦赴比利時回訪,獲得Lavrysen院長熱情接待,雙方就釋憲制度廣泛交換經驗。今(114)年適逢比利時憲法法院設立40週年,應本院邀請,該院院長Pierre Nihoul偕同大法官Joséphine Rebecca Moerman、Emmanuelle Bribosia組成訪團來臺訪問,進一步開展雙邊憲政對話。
        11月18日下午,訪團拜會謝銘洋代理院長,由蔡宗珍、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大法官及書記廳許碧惠廳長陪同接見。拜會結束後,Nihoul院長隨即以「憲法法院與和平」為題,Moerman及Bribosia大法官則以「憲法法院、生命倫理、性別自主決定與不僅男女二元的性別平等」為題分別發表專題演講,由中央研究院吳宗謀副研究員擔任口譯,並與本院大法官進行座談交流。(專題演講全文另登載在司法周刊)
        在「憲法法院與和平」專題中,Nihoul院長指出,比利時憲法雖未明載「和平」或「和解」,卻在戰爭狀態、軍事審判與非常時期權限安排中,隱含如何在危機中維護憲政秩序與基本權利的重要課題。憲法法院無權審查憲法本身,但透過合憲性審查,得就處理戰爭責任、政治清算、國際人道法重大犯罪等相關立法加以判斷,避免多數決或短期政治考量壓縮人權保障空間,成為衝突之後重建社會信任的重要支點。
        他並說明,比利時真正考驗「內部和平」的,是長期累積的結構性分歧,包括語言社群、宗教與世俗價值、勞資與階級矛盾等。隨著國家逐步聯邦化,憲法所建立的權限分配與「聯邦忠誠原則」,要求各級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時,同時顧及整體聯邦運作與其他成員權益。憲法法院在審查聯邦及各大區、族群立法時,即以此為衡量基準,避免權限爭奪與資源分配進一步撕裂社會。院長並提及,比利時近年將環境與永續發展寫入憲法,憲法法院在相關案件中,須在經濟、社會與環境之間進行比例衡平,賦予「代際正義」具體內涵,展現憲法在世代間維繫和平的角色。
       在「憲法法院、生命倫理、性別自主決定與非二元的性別平等」專題中,Moerman與Bribosia大法官則從平等權出發,回顧比利時在性別平等的憲政發展。兩位大法官指出,平等與禁止歧視自憲法基本權體系誕生之初即為核心,而2002年修憲明文強化男女平等,並為性別配額與積極平權措施提供憲法基礎。然而,憲法法院一再強調,男女平等並不意味僅承認二元性別分類,國家亦不得藉此忽視非二元與多元性別認同。法院在判例中將性別視為高度可疑分類,對以性別為基礎的差別待遇適用加強審查,以避免形式平等掩蓋結構性不平等。
        兩位大法官進一步介紹跨性別與非二元性別相關判決,說明憲法法院如何結合歐洲人權法院及其他國家憲法法院實務,承認以自我認同為核心的性別自主決定權,並要求立法者檢討性別登記制度的必要性與設計,例如評估增設第三性別類別,或在部分領域減少性別登記的使用,以減輕法律制度對多元性別者造成的壓力與排除。
       在自願終止妊娠與安樂死議題上,兩位大法官從比利時自1990年墮胎除罪化、2002年安樂死立法以來的發展談起,說明憲法法院一方面否定在所有面向上將未出生胎兒與已出生之人完全等同的主張,另一方面則在生命權、人格尊嚴、自主決定權與保護弱勢義務之間細緻衡量,要求相關制度透過明確條件、充分資訊與多重專業把關,避免濫用,同時讓個人在困難處境中仍能在保障與尊重下作出選擇。兩位大法官亦表示,生命倫理與性別議題往往牽動深層信念分歧,憲法法院的任務,不是取代民主辯論,而是為多元社會提供一套共同語言與審查標準。
       演講結束後,Nihoul院長以及訪團成員與包括謝銘洋代理院長、楊惠欽大法官在內的7位大法官展開座談交流,現場互動氣氛熱烈。雙方就間接歧視、公務人員招募條件對性別的實質影響,以及人工生殖、同志伴侶與跨性別者權益等議題深入討論,並以我國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歐洲法院相關判決為例,相互交流分享,也就大法官人數不足額以及立法與司法之間的關係等議題交換意見。謝代理院長最後表示,誠摯感謝比利時憲法法院院長與2位大法官分享比利時憲法法院在維護社會和平、促進性別平等與處理生命倫理爭議上的寶貴經驗,強調臺灣與比利時同為自由民主夥伴,面臨相似憲政課題,此次交流對我國合憲性審查方法別具啟發意義,並期盼未來持續強化雙邊合作與對話,共同維護憲政民主與人權法治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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