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憲法法庭於今(12)日下午就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案,依上開規定舉辦公開說明會。
立法院於113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訴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下稱系爭規定),經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覆議決議維持原案,嗣經總統於114年1月23日公布。聲請人對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收受本件聲請案後,尚未評決受理,為釐清本案聲請及受理要件,依法召開說明會,並通知聲請人、立法院及專家學者到庭說明本件與受理要件相關之事實,說明會之待說明事項詳見憲法法庭114年4月18日公告內容(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55489)。
聲請人以立法委員柯建銘、吳思瑤、鍾佳濱為代表,偕同訴訟代理人陳鵬光、陳一銘、方瑋晨律師到庭;立法院由立法委員吳宗憲、黃國昌代表,偕同訴訟代理人廖元豪副教授、黃昱中律師到庭;憲法法庭另指定羅傳賢教授為專家學者到庭提供專業意見。
聲請人陳述意見略以:依釋憲實務,憲訴法第49條「行使職權」係指提出聲請之立法委員於議案最終表決程序「未投票贊成」,於行政院提出覆議時,最終表決程序應為該覆議案之表決程序,而非第三讀程序。又立法程序為持續流動之過程,聲請人是否「未投票贊成」,不應切分時間割裂觀察。依照過往議事實務,二讀程序未經朝野協商達成共識之議案,於三讀程序不會採取「無異議通過」之方式通過議案,仍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稱立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將議案全案付表決。惟系爭規定修正議案之第三讀會,主席僅詢問「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隨即宣示系爭規定修正通過,顯與立職法規定不符。而聲請人於第二讀會持續發言表示反對意見,拒絕為系爭規定修正議案背書,故未於第三讀會主動提案付表決,惟於三讀過程中仍不斷以口頭、舉牌等抗議方式表達反對意見,且三讀會後之復議及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之表決程序,聲請人亦均嚴正表達反對立場,聲請人於整個立法過程從無一刻贊成修正系爭規定之議案,為全體國民共見共聞,堪認聲請人「未投票贊成」系爭規定修正議案,應與憲訴法第49條規定之聲請要件相符。
立法院陳述意見略以:立法實務上,法律案審議之第三讀會,多為主席徵詢後以無異議認可方式通過決議。系爭規定修正議案之第三讀程序,主席詢問有無文字修正時,即為立職法第11條第3項之「將議案全案付表決」,因在場無人提出異議或文字修正而照案通過,主席尚無主動徵詢在場委員有無異議之義務。系爭規定依此完成三讀後,因復議不通過,系爭規定修正案之立法程序已完成。嗣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通過之法律案認為窒礙難行而提出覆議案,立法院針對行政院提出覆議案所為表決,性質上為針對行政權之回應,不屬於原法律案之立法程序之一部分。況聲請人於系爭規定修正案之三讀程序,自宣讀第二讀通過條文時起,至主席宣布決議通過前,客觀上均有表示異議或反對意見之機會,聲請人於第三讀會既未表示反對,即與憲訴法第49條之規定不符,其提出本件聲請應不予受理。
專家學者羅傳賢教授事前提出之書面意見認為:依立法院議事實務,法案之實質討論已於二讀會完成,三讀會為形式進行條文最後宣讀及認可,除發現議案內容有相互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僅能為文字之修正,不得再為實質問題討論。三讀程序以「無異議認可」進行,為議事慣例,主席於徵求現場有無異議時,須稍待片刻以徵求意見,如果有人異議,應提付討論及表決,如無異議,即是「默認」,效力與表決通過相同。於法律案之三讀程序,主席以口頭方式詢問有無文字修正,若有文字修正動議或全案付表決動議時,主席必須宣付討論或進行全案付表決;若無委員或黨團提出文字修正或將全案付表決動議,即無須表決,主席宣告三讀決議通過,立法程序即完成。至於覆議具有暫時消滅立法院已議決法案之形成效力,一旦提出就可使法案回到三讀前之未議決狀態,需重新討論與表決,屬於政治性否決權之行使,其程序不同於法案之二、三讀或復議程序。
聲請人與立法院分別陳述完畢後,由大法官進行詢答,呂大法官太郎、尤大法官伯祥、蔡大法官宗珍、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分別提出詢問,提問內容主要包含:第三讀會詢問有無文字修正之無異議認可程序,是否代表在場委員以未表示異議之默許方式,支持通過該議案?主席於第三讀會詢問有無文字修正,是否等同於依立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全案付表決」?上開條文增訂「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後,無異議通過之議事慣例,是否仍有存在空間?少數黨黨團於二讀程序已明確表示反對,主席是否仍可於三讀程序以無異議認可通過議案?如此是否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所揭示之公開透明原則與討論原則?系爭規定之三讀程序,聲請人是否有不贊成之客觀表現?主席於三讀程序詢問有無文字修正,並非問是否照案通過,亦未交付表決,單純之沉默可否解釋為贊成該議案?聲請人未提出異議,其真意為棄權,或是贊成? 若議案攻防激烈,各政黨均有明確之不同立場,採取反對立場之立法委員,於主席三讀程序詢問有無文字修正時默不作聲,能否推論其變更反對意見為贊成?此一推論是否違反經驗法則?各黨團通常基於何種考量在第三讀會提出將議案全案付表決?本件又是基於何種考量而未提案全案付表決?過往是否有由主席主動將全案提付表決之先例?過往曾有主席在第三讀會詢問有無文字修正,無異議通過後,又容許全案付表決之例,是否意味在場委員未對於文字修正表示意見,並不能直接解讀為贊成該議案?行政院提出之覆議案,與原法律案之三讀程序,彼此間關係如何?立法委員於覆議案所為之投票決定,是否才是立法委員之最終立場?聲請人、立法院及專家學者分別就上開所詢提出說明及回應。
本次說明會歷時近3小時,全程網路公開直播並開放民眾旁聽,本案後續將由憲法法庭繼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