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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今(25)日就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行政院、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總統賴清德及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監察院等4案聲請案之聲請人,分別認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修條文全部、一部、刑法第141條之1等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即《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作成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憲法法庭前於本(113)年8月6日行言詞辯論,全體大法官於今日下午3時蒞庭宣示判決。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前均已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上網公開。
       本判決由蔡大法官宗珍主筆,計有黃大法官瑞明提出協同意見書,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加入全部、謝大法官銘洋、尤大法官伯祥均加入「貳」部分)、張大法官瓊文(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均加入「四」部分)、蔡大法官彩貞(張大法官瓊文、朱大法官富美均加入)、朱大法官富美(張大法官瓊文加入「肆」部分、蔡大法官彩貞加入「參、二及肆」部分)、尤大法官伯祥(黃大法官昭元加入除「貳、一及四、五」部分外、謝大法官銘洋加入「壹」部分)分別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詹大法官森林(蔡大法官彩貞加入「參、一」部分、朱大法官富美加入「參、一及肆、二」部分)、黃大法官昭元(許大法官志雄、尤大法官伯祥均加入全部、謝大法官銘洋加入「二」部分)、謝大法官銘洋(黃大法官昭元、尤大法官伯祥均加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判決全文及意見書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判決摘要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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