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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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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今(20)日就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等,認各該確定終局判決分別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第1項及第348條第1項(含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唯一死刑規定)等規定有關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刑法第19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即《死刑案》,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憲法法庭前於本(113)年4月23日行言詞辯論,蔡大法官烱燉、蔡大法官彩貞及尤大法官伯祥迴避而未參與本判決之審理及決議,其他大法官於下午3時蒞庭宣示判決。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前均已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上網公開。
       本判決由黃大法官昭元主筆,計有詹大法官森林、呂大法官太郎(朱大法官富美加入)、楊大法官惠欽(張大法官瓊文加入意見書壹部分、朱大法官富美加入全部)、蔡大法官宗珍(張大法官瓊文、朱大法官富美加入)、朱大法官富美(張大法官瓊文加入意見書貳及肆部分)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判決全文及意見書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判決摘要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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