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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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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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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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法庭依法公開相關書狀及卷內文書,並無延宕:
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7條等規定,憲法法庭在網站公開供當事人及不特定公眾閱覽之書狀及卷內文書包含:1.聲請書及答辯書。2.補充聲請書及補充答辯書。3.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提供之專業意見或資料。4.法庭之友意見書。5.其他經憲法法庭認有必要公開之書狀及所附證據、文件,及卷內文書;書狀及卷內文書含有限制公開之事項者,應予適當遮掩後,就其他部分公開之。查憲法法庭於113年7月31日起陸續收受本案相關言詞辯論書狀(含答辯狀),即依內部流程辦理限制公開事項之適當遮掩,並於8月2日在憲法法庭網站依法公開,並無延宕。至於聲請迴避書狀,非屬依法應公開之書狀及卷內文書,無須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一事,本院113年7月20日發布之新聞稿已有詳細說明,於此不贅。
二、憲法訴訟書狀應符合書狀規則相關規定,並有頁數限制:
 憲法訴訟書狀之格式及記載方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憲訴法授權訂定之憲法訴訟書狀規則(下稱書狀規則)之規定(憲訴法第14條第3項及書狀規則第2條參照)。依書狀規則第4條第1項本文規定:「書狀內容之頁數、格式及記載方法,應依附件一之規定。」,其中聲請書、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專家諮詢意見書、法庭之友意見書等,以電腦文書處理者,均有20頁之頁數限制。關於本案言詞辯論程序各造目前所提出之書狀,除聲請人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以外之其他當事人,各提出1份言詞辯論意旨書,且均符合書狀規則之頁數限制。憲法法庭考量聲請人立法委員部分之人數非少,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則為大型合議機關,除依法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外,特別准許聲請人立法委員部分至多指定3人代表到庭陳述意見,立法院則得由至多3名機關代表出庭,且未嚴格限制其等僅能以聲請人或機關名義提出1份言詞辯論意旨書,已依案件特殊性而從寬辦理。查立法院機關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針對本次言詞辯論共提出6份書狀,其中2份逾越上開書狀規則之頁數限制;專家諮詢意見書、法庭之友意見書亦有若干違反頁數限制之情形。爰憲法法庭僅先公開此類逾越頁數限制之書狀前20頁內容,並將通知具狀人依頁數規定修正內容,其餘合於書狀規則之書狀,則全部公開,於法並無不合。
三、憲法法庭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依法不得提供閱覽: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評議之過程應嚴守秘密,憲訴法第44條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評議文件,應別於卷宗之外另列冊保管…」,此乃憲法法庭及審查庭審理案件之準備或相關評議文件,為評議過程之書面呈現,為維護大法官審判獨立,亦應附隨評議秘密而予以保密,爰有別於卷宗之外另列冊保管之必要,且不在得聲請閱卷之列。故而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3條前段明定:「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提供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複本。」即當事人得聲請閱卷之內容,本不包含案件審查報告、評議紀錄等文件,媒體報導當事人質疑其閱卷內容沒有審查報告、會議紀錄等資料,容屬誤解。
四、法務部為本案受審查法規範即刑法之主管機關,依法視為相對人,並非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
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視為憲訴法第三章所定案件之相對人,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受審查法規範包括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法務部因屬刑法之主管機關,係依上開規定視為本案部分聲請案件之相對人,爰依法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並非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又本案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之訴訟代理人前對此聲明異議,憲法法庭已於今(5)日依法裁定駁回。媒體報導本案當事人機關代表指稱憲法法庭增加特定政黨的訴訟成員,破壞憲法訴訟兩造對立之結構,造成武器不平等云云,應屬法令之誤解。
五、訴訟代理人之人數係依憲訴法規定辦理,並有其他衡平措施:
憲訴法第8條第2項明定:「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3人。」立法院為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自得委任訴訟代理人,惟仍應受上開規定之人數限制,不因合併審理後,聲請人、委任訴訟代理之人數增加而有異。而因憲法法庭之法庭席位數量有限,本案各造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得偕同到庭之幕僚人員各以3人為限;惟考量立法院之需求,已彈性放寬其得偕同到庭之幕僚人員人數。此外,113年7月10日準備程序及明(6)日言詞辯論程序之各階段意見陳述,立法院之發言時間與4組聲請人之總合計時間相同,以資衡平。又憲法法庭前於113年6月28日在網站公開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聲請書、7月4日公開113年度憲國字第1、2、3號聲請書,立法院已於7月15日收受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及其併案之聲請書紙本,併此說明。
六、本院再次籲請各界理性表達意見,並尊重大法官獨立之審判空間:
本院大法官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解釋憲法之職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訴訟案件。大法官依法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法庭審理本案,概依憲法訴訟法、相關法令規定及前例辦理,並未獨厚特定當事人,且考量個案性質差異,已有前述從寬處理及平衡發言時間之措施。本院虛心接受社會各界公評,惟至盼各界尊重大法官獨立之審判空間,任何惡意詆毀、醜化大法官或刻意曲解法令之言論,只會激化社會對立,無助於釐清與解決重大憲政爭議,且嚴重傷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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