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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今(24)日就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原為第五庭)申股法官等5人(共10件聲請案),分別認法院審理應適用或法院裁判所適用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及裁判違憲審查,即《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作成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本案憲法法庭前於112年12月26日行言詞辯論,全體大法官於今日下午3時蒞庭宣示判決。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前均已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上網公開。
       本判決由黃大法官昭元主筆。計有蔡大法官宗珍(張大法官瓊文加入)、陳大法官忠五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瑞明、蔡大法官彩貞加入)、蔡大法官彩貞(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加入)分別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呂大法官太郎(朱大法官富美加入)、朱大法官富美(呂大法官太郎加入)、尤大法官伯祥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判決全文及意見書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判決摘要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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