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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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於113年4月23日上午就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聲請案等案件【死刑案】舉行言詞辯論,審查死刑及相關刑法罪名之合憲性,事前公告之爭點題綱涵蓋:一、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死刑制度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憲法是否允許以死刑作為達成該目的之手段?如認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何配套措施?二、如認死刑制度合憲,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適用何犯罪類型?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死刑應有何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等。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大法官宗力首先說明本次言詞辯論由12位大法官出席審理,以及蔡烱燉、蔡彩貞及尤伯祥3位大法官之迴避原因。由於本件除王信福聲請案外,另有併案33件,經憲法法庭於113年2月2日行準備程序後,全體訴訟代理人自行協商合意推派李宣毅律師、李念祖律師及李劍非律師為開場陳述,並由高烊輝律師、李艾倫律師及翁國彥律師為結辯陳述,憲法法庭爰依該合意推派指定之。
       憲法法庭通知聲請人(由訴訟代理人出庭)並指定關係機關法務部到庭辯論,另指定專家學者許家馨研究員、黃丞儀研究員、謝煜偉教授、鄭善印教授、顏厥安教授、賴擁連教授提供專業意見,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下稱人權會)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亦均提出鑑定意見,並均事先提供書面意見。
       關於死刑作為法定刑之一種是否違憲,關係機關、許家馨研究員、鄭善印教授、賴擁連教授及犯保協會均認為合憲,主要理由包含:死刑並非當然侵犯人性尊嚴或構成酷刑;我國欠缺西歐對廢除死刑之文化變遷,整體社會仍有待對話思辨;死刑是否違憲之議題涉及深刻之價值衝突,司法違憲審查應審慎自制,宜由民主代議機關(即國會)審議或公民投票決定等。聲請人、黃丞儀研究員、謝煜偉教授、顏厥安教授及人權會則認為違憲,主要理由包含: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並侵害人性尊嚴,且具無可避免之恣意性、等待死刑執行之高度不確定性及近距離槍決執行死刑方式,應屬殘忍、不人道之酷刑,我國亦曾發生誤判死刑之冤案;死刑與憲法之自由憲政民主秩序有根本性之衝突;死刑是否違憲關涉國家權力界限之問題,應由憲法法庭予以決定。
       倘若在死刑合憲之前提下,聲請人認為得限縮至大規模生命剝奪之極端罪行(如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種族滅絕罪),並排除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許家馨研究員認為得限於涉及故意殺人之極嚴重罪行,將非戰時得判處死刑之罪名限縮;謝煜偉教授認為應排除無故意致死亡結果發生之罪行;賴擁連教授則認為死刑之適用應排除少年犯、精神與身心障礙人士犯罪。
       本次言詞辯論程序安排聲請人(由訴訟代理人出庭)、關係機關、專家學者、鑑定機關(構)分別陳述後,上午場由聲請人、關係機關交互詢問,下午場則進行大法官詢答程序。
       上午場交互詢問內容主要包含:死刑存廢是否與文化差異有關?死刑與嚇阻效果間之關聯性有無相關研究可供參考?社會防衛論將死刑犯視為社會之敵人而認對敵人可判處死刑是否合理?對極端罪行者(如納粹戰犯)是否亦不得適用死刑?從民主共和國中每位國民具平等地位之觀點,如何理解死刑與國家間之關係?憲法法庭如何處理多數民意與民主憲政秩序存有差異、多數民意與菁英論述對立之爭議?死刑存廢爭議有無司法自制之適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涉及死刑論辯之相關判決曾有不同結論,其邏輯思維及意見為何?韓國憲法法院之死刑合憲判決有別於南非憲法法院之死刑違憲判決之理由為何?廢除死刑後是否得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替代?西歐國家引領之廢死思想與東亞國家歷史、社會價值系統有何扞格之處?判處死刑對被害人家屬之意義為何等問題,在庭之專家學者及鑑定機關(構)分別就所詢提出說明及回應。
       下午場進行大法官詢答程序。詹大法官森林、朱大法官富美、蔡大法官宗珍、謝大法官銘洋、黃大法官瑞明及黃大法官昭元分別提出詢問,內容主要包含:於極端殘忍殺人案件,且罪證確鑿無誤判可能之情況下,死刑是否合憲?相較於死刑制度,替代死刑之制度(得假釋之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是否屬較符合人道、比例原則之處罰?依統計資料顯示如有替代死刑制度,贊成廢除死刑之民眾比例上升,關係機關未有積極修法是否屬於立法怠惰?釋字第194、263、476號等解釋曾宣告死刑合憲,因有何變遷而須宣告死刑違憲?認為我國憲政秩序與法價值仍不宜改變上開解釋之理由為何?等待死刑執行之狀態是否屬於酷刑?如何可從歷史得知立憲者原意係廢除死刑或需仰賴事後解釋?國家權力絕對界限之要求是否為憲法保留之事項?依循價值相對主義,若憲法未對國家設定不得立法制定死刑時,應由民主程序及生活回應死刑是否存廢,如何推導出死刑當然違憲?大法官是否僅能依循民意而捨棄憲法價值?若以民意基礎重要為前提,為何欠缺民意基礎之法官能判處死刑?何以認為我國迄今尚未充分討論是否廢除死刑?是否因死刑存在即有誤判可能性而須廢除?廢除死刑是否忽視被害人人權並造成二度傷害?聲請人之案件於偵查階段是否有進行精神鑑定?修復式司法與廢除死刑之關聯性等,亦經在庭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專家學者及鑑定機關分別就所詢提出說明及回應。
       本次言詞辯論歷時約5小時,審判長許大法官宗力於聲請人、關係機關結辯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本案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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